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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(2021—2023年)》的通知
国家知识产权局、中国银保监会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(2021—2023年)》,旨在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及度,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。方案提出优化措施、创新模式和提升服务三大行动,目标三年内惠及“百园万企”,新增上万家企业融资。主要措施包括加强调研指导、健全激励措施、落实监管政策、创新评估工具、筛选模式、信贷合作-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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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
国家知识产权局、中国银保监会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(2021—2023年)》,旨在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及度和覆盖面,满足企业融资需求。方案聚焦产业园区,通过优化措施、创新模式、提升服务,力争三年内惠及“百园万企”,实现政策可及性和服务便利度提升,新增上万家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。方案包括措施优化、模式创新-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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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《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(2023—2025年)》的通知
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《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(2023—2025年)》,要求各地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,以巩固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成果,深化全领域治理,促进高质量发展。方案旨在深入贯彻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(2021—2035年)》和《“十四五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》,落实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。-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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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随着中国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,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。为响应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,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制定《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》。该通知旨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、运用效益、保护水平和服务能力,主要内容包括持续压缩专利审查、商标注册周期,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,提升公共服务效能,加强知识产权保护,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。具体措施包…-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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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(2019年修正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旨在加强商标管理,保护商标专用权,促进市场经济。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与管理,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,包括商品商标、服务商标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。自然人、法人等可申请商标注册,但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不得恶意注册。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且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。法明确禁止使用特定标志作为商标,如国家名称、国旗-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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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
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为解读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中新增的“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”审查审理标准,回应社会关切。该指南旨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,遏制恶意注册,明确恶意注册与“傍名牌”“蹭热点”的区别,区分“恶意抢注”与“恶意囤积”行为。指南明确了十种恶意注册情形,并规定部分情形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,以保障程序利益。同时-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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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的公告(第462号)
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,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,旨在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,统一法律适用和标准执行。此举废止了原有的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》。该指南旨在提高审查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,确保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。-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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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
《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》旨在规范商标代理行为,提升服务质量,维护市场秩序。规定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要求、代理行为规范、监管措施及违法行为的处理。商标代理机构需依法备案,规范内部管理,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,履行代理职责,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。规定还建立了信用档案,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,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。该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,-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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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
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,要求全国系统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,构建协同治理格局。重点整治以“囤商标”“傍名牌”等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和囤积,明确打击对象和典型行为。强化监控预警,完善名录和词库,提升精准识别能力。加强系统治理,从严审查,强化使用举证,限制恶意转让。强化代理监管,维护行业秩序,实施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。要求各部门协同配合,形成-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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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重点问题一问一答
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,重点解读“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”章节修订。修订特点包括:坚持政治导向,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;吸收最新理论实践成果,明确“相同或近似”判定标准;维护公共利益,划分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七)项和第(八)项界限。指南细化了“欺骗性”和“来源误认”的判断标准,充实“其他-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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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》重点问题一问一答
《指南》下编第四章“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”在2016《标准》基础上修改补充,明确商标显著特征是指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,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。新增对服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判断标准,适应服务商标申请量增长。细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,如商品常用包装、日常用语、网络流行语、企业名称全称等。修改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标志的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,若文字部分- 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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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就《专利、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、审代勾连等行为协同治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维护专利、商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,公开征求意见稿《专利、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、审代勾连等行为协同治理办法》,旨在打击违规行为,营造公平竞争环境。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、传真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,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9日。-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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